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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刑更40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罪犯张焕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刑更403号罪犯张焕,男,1966年6月29日生,汉族,吉林省白山市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6日作出(2013)浑刑初字第15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焕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张焕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余刑,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3年4月中旬至5月初期间,张焕在白山市内,四次向“阿强”购买冰毒6包,每包重约0.7克,每包价款700元。张焕从购得的每包冰毒中抽取出重约0.1克冰毒(张焕本人吸食)后,再将每包重约0.6克的冰毒以700元的价格出售给吸毒者蔡景鹏。张焕向蔡景鹏出售四次冰毒,合计6包,重约3.6克,总���款4200元。2013年6月7日16时许,通过电话联系后,在白山市浑江区城南街南岭家园小区的西门,张焕以2000元的价格向“阿强”购买冰毒3包(经鉴定含有甲基苯丙胺,总重量3.36克)。当日17时许,在南岭家园小区门前,张焕将这批冰毒以总价款2500元的价格出售给蔡景鹏。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六监区参加圆盘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考核积分136分。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575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张焕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毒品犯罪社会危害大,且在监月消费高,未积极履行财产刑。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焕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4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 伟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代理审判员  杨 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庆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