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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6财保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曾兆洪等与侯科强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曾兆洪,张丽芬,陈永兰,曾涛,侯科强,沙河市东驰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6财保14号申请人曾兆洪。申请人张丽芬。申请人陈永兰。申请人曾涛。被申请人侯科强。被申请人沙河市东驰运输有限公司。申请人曾兆洪、张丽芬、陈永兰、曾涛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扣押被申请人沙河市东驰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现在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青银高速公路管理大队的冀E重型仓栅式货车,曾建祥自愿以自己所有的苏E小型客车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曾兆洪、张丽芬、陈永兰、曾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沙河市东驰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冀E重型仓栅式货车予以扣押。扣押期间,由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青银高速公路管理大队负责保管,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走该车。二、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曾兆洪、张丽芬、陈永兰、曾涛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申请人曾兆洪、张丽芬、陈永兰、曾涛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莲青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