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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2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罗永发与欧阳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永发,欧阳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2131号原告罗永发,男,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马勋雄,广西桂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欧阳俊,男,汉族,居民。原告罗永发诉被告欧阳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代理审判员薛昌生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刘业兴和人民陪审员罗继红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谢邦华担任记录。原告罗永发的委托代理人马勋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欧阳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进行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永发诉称,被告欧阳俊因资金周转紧张,于2014年12月9日向原告借款70000元,借款期限为2个月,借款利息按月利率7%计算,并按月支付。当日,原告将70000元现金交付给被告后,被告出具借条给原告收执。借款后,经原告催收,被告拒不偿还借款,之后再无法与其取得联系。故请求人民法院判令:1、被告偿还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从2014年12月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罗永发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实原告的身份情况;2、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证实被告的身份情况;3、借条一张,证实被告向原告借款70000元的事实。被告欧阳俊未作书面答辩,也未出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欧阳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1、2、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综合全案证据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被告欧阳俊于2014年12月9日向原告罗永发借款70000元用于生意周转,约定借款期限自2014年12月9日起至2015年2月9日止,借款利息按月利率7%计算。当日被告收到借款后立下借条给原告收执。借款到期后,被告没有偿还借款及支付利息给原告。原告经多次催收,被告没有还本付息。本案的主要焦点为: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7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应否得到支持。本院认为,被告欧阳俊向原告罗永发借款的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由被告出具的借条予以证实,本院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被告与原告的借贷行为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经原告催收后,被告没有依约还本付息,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7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以及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原告与被告约定的借款月利率为7%,现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没有超过年利率24%的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欧阳俊偿还借款本金70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从2014年12月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给原告罗永发。案件受理费1866元,登报公告费700元,合计256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欧阳俊负担。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866元(汇款至户名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贵港分行营业部;帐号:45×××93)。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薛昌生人民陪审员  刘业兴人民陪审员  罗继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谢邦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