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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涟执字第0127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徐磊与淮安市东铁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仲裁程序案件、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磊,淮安市东铁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涟执字第01278号申请执行人徐磊,农民。委托代理人汪海雷,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淮安市东铁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申请执行人徐磊与被执行人淮安市东铁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涟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3月5日作出的涟劳人仲字(2014)第91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书:被执行人淮安市东铁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50474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淮安市东铁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不能正常经营。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状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风险告知书,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涟劳人仲字(2014)第91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执行长 朱 军执行员 郭新奇执行员 吴 昊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姜宇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