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城民初字第245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李喜堆与李天佑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喜堆,李天佑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2455号原告李喜堆,男,1945年12月18日生,汉族,泽州县人。被告李天佑,男,1952年8月2日生,汉族,晋城市城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喜堆诉被告李天佑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喜堆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喜堆以拟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喜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李喜堆负担。审 判 员  郝婷婷人民陪审员  黄安光人民陪审员  曹春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马晋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