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民初104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崔士贤与哈尔滨东方家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士贤,哈尔滨东方家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1047号原告崔士贤,女,1956年5月25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宾县。被告哈尔滨东方家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经开区南岗集中区红旗大街218号1-3号。法定代表人宋昌伟,职务经理。原告崔士贤诉被告哈尔滨东方家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崔士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士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欣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吕颜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