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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078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邱一飞与陈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0785号原告邱一飞,男,1985年1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陈唇,男,1985年2月2日生,朝鲜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邱一飞与被告陈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邱一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原告邱一飞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张莉婷人民陪审员  张 琳人民陪审员  张慧荣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中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