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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81民初22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厦门圣博楼宇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与罗常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圣博楼宇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罗常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81民初224号原告厦门圣博楼宇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营业场所永安市五洲第一城6号楼架空层。组织机构代码:78901088-9。负责人杨毓波,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实章、唐燕燕。被告罗常东,男,成年,汉族,住永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圣博楼宇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与被告罗常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以被告主动支付了物业管理费为由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以被告主动支付了物业管理费为由而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已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圣博楼宇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圣博楼宇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兴  会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项满春(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