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283民初16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3民初166号原告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某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剑,泰兴市张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公民或法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戴红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宏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