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两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左某某、权某甲、李某某、刘某某、权某乙、邓某某滥用职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两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两当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某某,权某甲,李某某,刘某某,权某乙,邓某某
案由
滥用职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两当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两刑初字第12号公诉机关两当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左某某。2007年12月至今任村支部书记,其中2010年至2013年兼任村主任。2015年4月11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权某甲。2010年12月至今任村组组长。2015年4月11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李某某。2015年4月11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刘某某。2015年4月11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权某乙。2015年4月11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邓某某。2015年4月11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取保候审。两当县人民检察院以两检刑诉(2015)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左某某、权某甲、李某某、刘某某、权某乙、邓某某犯滥用职权罪,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由于被告人左某某腿部受伤住院无法出庭受审,2015年9月14日对本案裁定中止审理。中止的原因消失后,2015年1月13日对本案裁定恢复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当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左某某、权某甲、李某某、刘某某、权某乙、邓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两当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3年1月6日,被告人左某某、权某甲、李某某、刘某某、权某乙、邓某某代表两当县左家乡该村农户与非法采矿的甘肃三森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森公司)签订协议,并以两当县左家乡村民委员会的名义见证盖章,允许三森公司在刘家山、大水沟集体林地内非法开采金矿,致使大水沟防护林被毁林株数达7460株、蓄积724立方米。2013年、2014年,该村组50户农户陆续领取三森公司赔付的占用林地补偿款150.5万元。公诉机关认为,六被告人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构成滥用职权罪。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视听资料、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以证实起诉书指控。六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事实、证据及罪名均无异议。未提出与定罪量刑相关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2012年被告人左某某、权某甲组织协调村民召开多次全体会议,会议决定由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权某乙、邓某某等人代表两当县左家乡村农户与非法采矿的三森公司谈判林地补偿事宜,2013年1月6日与该公司签订林地占用补偿协议,并以两当县左家乡该村民委员会的名义见证盖章,允许三森公司在刘家山(荒山宜林地)、大水沟(部分)集体林地内开采金矿,致使大水沟防护林被毁林,经测算达7460株、蓄积724立方米。2013至2014年,50户农户陆续领取三森公司赔付的占用林地补偿款150.5万元。上述事实,有下列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六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证实了六被告人都具有刑事责任能力;2、两当县左家乡人民政府便函,证实了被告人左某某2007年12月至今任村党支部书记,2010年12月至2013年12月兼村委会主任;被告人权某甲2010年12月至今任村组组长;3、两当县林业局便函和《两当县天保工程二期公益林护林人员管护合同书》、《两当县左家乡人民政府护林防火责任书》、《两当县天保工程二期集体公益林管护协议》,证实了被告人左某某、权某甲、李某某、权某乙、邓某某、刘某某均具有负责辖区内森林资源的保护工作,基本达到无乱砍滥伐,无毁林开荒的职责;4、证人权某丙、罗某甲、权某丁、孙某某、罗某乙证言,证实了三森公司在大水沟开矿时占用自家承包的林地,也领取了三森公司给的林地赔偿款,该村组所有被占用林地的家庭都在领三森公司给的林地补偿款;5、证人权某戊、权某己的证言,证实了三森公司在大水沟开矿时没���占用他们承包的林地,也领取了三森公司给的林地补偿款,其他没有占用林地的家庭也都在领三森公司给的林地补偿款;6、甘肃省小陇山林业实验局左家林场对两当县左家乡刘家山、大水沟《集体林业区域开采矿点情况说明》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了大水沟占用林地111.9亩;7、两当县林业勘察设计队对两当县左家乡刘家山、大水沟集体林地二类调查比对说明和被毁林地照片,证实了刘家山集体林地地类为宜林地;大水沟集体林地地类为有林地,林种为防护林,每公顷株树1000株,每公顷蓄积97.1立方米。证实了大水沟防护林被毁的现场情况及被毁林地测算为7460株(111.9亩÷15×1000株=7460株),蓄积724立方米(111.9亩÷15×97.1立方米=724立方米);8、村委会会议记录、补偿协议书和核算笔录,证实了农户推荐六被告人为代表与三森公司签订补偿协议的经过及领取补偿款总计150.5万元的事实;9、六被告人供述,证实了三森公司在大水沟开矿的具体过程及被农户推选出当代表和三森公司签订占用林地补偿款的协议的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权某甲、李某某、刘某某、权某乙、邓某某与两当县林业局签订《两当县天保工程二期集体公益林管护协议》,因此具有林业管护职责与权利,六被告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在没有林业主管部门的审批之下,以“集体研究”形式决定其六人代表全体农户,不正确履行其职责与非法开矿的三森公司的签订补偿协议,导致防护林地破坏严重,环境资源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均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鉴于六被告人管护林地客观上有一定难度和原因,对造成毁林后果应承担一定管护职责。六被告人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又是初犯,主观恶性不深,犯罪情节属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本院根据被告人左某某、权某甲、李某某、刘某某、权某乙、邓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四)项、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左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权某甲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刘某某犯���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权某乙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邓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邹玉峰审判员 陶安林审判员 易莉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杜雪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