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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刑更56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罪犯张德伟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刑更564号罪犯张德伟,男,1969年10月29日生,汉族,吉林省九台市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本院于2010年6月9日作出(2010)长刑一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德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11月29日本院作出(2013)长刑执字第3724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张德伟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案发前,张德伟欠国某久工钱人民币700余元。2009年12月21日18时许,国某久到张德伟家经营的小卖店向张要拖欠的工钱,二人发生口角,国持炉钩打张,被屯邻拉开,后张德伟持自家水果刀追出门外刺国左胸部一刀,致国死亡。张德伟委托屯邻将国送医院抢救,自己打电话报警投案。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有一定过错;张德伟家属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五监区参加机台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367.5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张德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德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8年5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学柱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代理审判员  徐 俊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庆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