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24民初23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21
案件名称
齐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突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突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4民初235号原告齐某某,女,199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兴安盟突泉县。被告王某某,男,27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兴安盟突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齐某某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齐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春林人民陪审员 孙成祥人民陪审员 孙宝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姚 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