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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8民初43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8民初435号原告张某某。被告洪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曾 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绍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