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2002民初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与四川吉星物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四川吉星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02民初122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松林路55号、57号、59号。法定代表人钟家思,职务总经理。被告四川吉星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松涛镇五显村8社6号3幢。法定代表人丁吉新,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四川吉星物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四川吉星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吉星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6元,减半收取233元,由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负担。审判员 叶志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