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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26民初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柘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26民初9号原告王某某,女,1986年4月出生,汉族,柘荣县人,住福建省柘荣县。被告张某某,男,1983年10月出生,汉族,柘荣县人,住福建省柘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以双方和好为由,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王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为123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 婧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琴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