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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7民初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7民初175号原告刘某某。被告马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振乾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金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