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27民初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7民初175号原告刘某某。被告马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振乾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金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