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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2民初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米芹与管爱民、魏玉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芹,管爱民,魏玉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2民初12-1号原告米芹,女,197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单县。被告管爱民,男,197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单县。被告魏玉敏,女,197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单县。原告米芹与被告管爱民、魏玉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告魏玉敏在单县中心医院工资金额100000元、管爱民在单县交通局工资金额20000元,案外人米永秀自愿用其名下房产一处【房屋所有权证:单房权证城区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单国用(2000)字第000957号】进行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魏玉敏在单县中心医院工资金额100000元、管爱民在单县交通局工资金额20000元;二、将案外人米永秀名下房产一处【房屋所有权证:单房权证城区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单国用(2000)字第000957号】予以查封(查封时间三年,查封期间案外人可以使用,但不得变卖、过户、抵押和故意损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丁继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