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瓦民初字第0045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原告廖思田与被告房树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思田,房树娟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瓦民初字第00458号原告廖思田。被告房树娟。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思田与被告房树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思田于2016年1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廖思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廖思田负担(已付)。审 判 长 肖 影人民陪审员 王思民人民陪审员 孙海滨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