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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瓦民初字第0045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原告廖思田与被告房树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思田,房树娟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瓦民初字第00458号原告廖思田。被告房树娟。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思田与被告房树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思田于2016年1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廖思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廖思田负担(已付)。审 判 长  肖 影人民陪审员  王思民人民陪审员  孙海滨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