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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502民特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罗艳亮与张美全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502民特10号申请人罗艳亮,男,1991年7月6日出生,住锡林浩特市。申请人张美全,男,1956年6月2日出生,住锡���浩特市。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受理了申请人罗艳亮与张美全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依法指定审判员贾艳梅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罗艳亮与张美全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1月11日经锡林浩特市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一、罗艳亮一次性赔偿张美全医疗、营养、误工、后续治疗、修车等全部费用共计8000元。(已履行)二、罗艳亮车辆自行维修。三、此事故一次性了结,今后双方再无任何争议。经审查,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罗艳亮与张美全于2016年1月11日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贾艳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宝力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