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天商初字第2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天台县泳溪红岩石矿与李先满、赖中串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台县泳溪红岩石矿,李先满,赖中串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天商初字第2173号原告:天台县泳溪红岩石矿,住所地:天台县泳溪乡泳溪村。代表人:谢志康,经理。委托代理人:袁利生,天台县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先满。被告:赖中串。本院在审理原告天台县泳溪红岩石矿与被告李先满、赖中串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台县泳溪红岩石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60元,减半收取880元,由原告天台县泳溪红岩石矿负担审 判 员 徐喜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齐璐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