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6民初9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潘礼花、陈玉琴等与马鞍山市展望服装厂、李白银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礼花,陈玉琴,濮厚花,陶菊花,马鞍山市展望服装厂,李白银,李贤亮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6民初93号原告:潘礼花,女,196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原告:陈玉琴,女,197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原告:濮厚花,女,198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当涂县。原告:陶菊花,女,197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告:马鞍山市展望服装厂,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法定代表人:李白银,该厂厂长。被告:李白银。被告:李贤亮,男,197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原告潘礼花、陈玉琴、濮厚花、陈菊花与被告马鞍山市展望服装厂、李白银、李贤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永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朱永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邱奥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