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镜执字第0035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王福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王福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镜执字第00356号申请执行人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住芜湖市文化路46号。被执行人王福海,男,1982年6月26日出生。本院依法作出的(2014)镜刑初字第0042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三次拍卖均未成交,本院依法变卖了被执行人王福海所有的位于芜湖市镜湖区白金湾的房产,买受人洪涛、卢茹于2016年1月14日以人民币651000元购得该房屋产权,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芜湖市镜湖区白金湾的房产登记至买受人洪涛、卢茹名下。二、买受人洪涛可持本裁定到房产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房产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劲松执行员  应后选执行员  肖雪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盼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