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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刑执字第260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高锦宏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锦宏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2605号罪犯高锦宏,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九日作出(2008)枣刑一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锦宏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100000元(刑期自2007年9月9日起至2021年9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本院作出(2011)枣刑执字第124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本院作出(2012)枣刑执字第226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八个月;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本院作出(2014)枣刑执字第45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一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12月22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高锦宏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三次,被评为2013年度省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4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高锦宏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10月至2015年11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三次,被评为2013年度省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4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高锦宏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缴纳罚金100000元。本院认为,罪犯高锦宏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锦宏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10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