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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扎刑初字第43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张印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印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扎刑初字第430号公诉机关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印,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5年8月7日被扎赉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以扎检刑诉(2015)4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印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文君、海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春,被告人张印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私自开垦其承包的位于巴彦乌兰苏木吉日嘎岱嘎查红石砬子艾里的土地,并于2011年至2012年在开垦土地内耕种农作物,2013年被告人张印将部分土地转包给同村村民张某某、车某某,其余自己经营,继续耕种农作物。经国土资源局认定,张印非法开垦农用地中其他林地21.95亩,天然牧草地32.26亩。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森发公司出具的证明、土地流转合同书、证人张某某、张某甲、车某某、盖某某、于某某、张某某、崔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毛某某、刘某某、杨某某、韩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张印的供述、林业案件鉴定意见书、巴彦乌兰林业工作站的证明、地类情况说明、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现场草图、现金缴款单、罚没款收据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印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开垦林地21.95亩,天然牧草地32.26亩,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印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常 林审判员 王洪志审判员 白玉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红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