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30刑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陈甲犯非法侵入住宅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甲
案由
非法侵入住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830刑初18号公诉机关汶上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甲,男,1985年1月22日出生于山东省汶上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汶上县。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4年4月10日被汶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2月29日被汶上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汶上县人民检察院以汶检公诉刑诉(2016)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甲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汶上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腾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汶上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28日凌晨1时许,汶上县某镇某村村民陈某乙在同村村民崔某家门口上吊自杀后,被告人陈甲(陈某乙之子)于同年3月31日用锤头将崔某家大门砸开,将陈某乙尸体强行移至崔某家中多日,欲向崔某索要现金5万元,严重干扰了崔某及其家属的正常生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甲的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无辩解。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指控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证人崔某、高某甲、高某乙、高丙、田某某、陈某丙、陈丁、陈某戊、刘某己、陈某庚、陈某辛的证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以及被告人陈甲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陈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甲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汶上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非法侵入住宅罪成立。被告人陈甲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亦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甲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 王丽萍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孟凡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