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潮湘法执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黄志忠与刘少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志忠,刘少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潮湘法执字第366号申请执行人:黄志忠,男,汉族,住潮州市湘桥区。委托代理人:黄泽桂,广东建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少楷,男,汉族,住潮州市湘桥区。申请执行人黄志忠与被执行人刘少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日作出的(2014)潮湘法民一初字第619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6月26日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还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10万元及应计利息、罚息(按判决书计)。应申请执行人请求,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查询,均查无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执行期间,经向有关部门查询,均查无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应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潮湘法执字第36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江少庭代理审判员 张桢毅代理审判员 廖琳琬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佳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