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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185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刘雪佳与齐伟、马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雪佳,齐伟,马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开民初字第1850号原告刘雪佳,女,199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开鲁县。被告齐伟,男,197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内蒙古通辽市开鲁县。现住开鲁县。被告马臣,男,45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开鲁县。原告刘雪佳与被告齐伟、马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尹巨刚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李全喜、人民陪审员于生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雪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齐伟、马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2月12日,被告齐伟以给工人开支没钱为由,由被告马臣担保,在我处借款1万元,约定月利率1.5分,并为我出具欠据一枚,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后此款经我多次索要,被告一直以没钱为由拒绝偿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齐伟偿还借款本金1万元,并自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被告马臣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齐伟未到庭,无答辩意见。被告马臣未到庭,无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12日,被告齐伟在原告刘雪佳处借款1万元,约定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被告马臣提供担保。被告齐伟为原告刘雪佳出具欠据一枚,被告马臣在中保人处签字。此笔借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齐伟以没钱为由拒绝偿还。上述事实的认定,有原告向本庭提交欠据一枚及其当庭陈述,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确认为有效证据,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人应当履行清偿债务的义务。齐伟向刘雪佳借款,并签定了欠据,双方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原告主张,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担保人马臣系此笔借款的担保人,理应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齐伟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刘雪佳借款本金1万元,并自2012年2月12日起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二、被告马臣对上述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92.00元、公告费600.00元,由被告齐伟负担,被告马臣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本判决生效,义务人不依本判决判令内容履行义务,权利人应于义务人履行义务日届满后二年内向我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我院不承担执行义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尹巨刚代理审判员  李全喜人民陪审员  于 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范志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