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知初字第83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广州市锐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临沂市兰山区水魂服饰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锐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临沂市兰山区水魂服饰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知初字第835号原告:广州市锐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杨水源。委托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沂市兰山区水魂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法定代表人:王兆鹏。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锐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临沂市兰山区水魂服饰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锐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锐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市锐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成文娟人民陪审员 章 燕人民陪审员 朱田根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俞咏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