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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刑执字第244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李加伟犯抢劫罪、强奸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2449号罪犯李加伟,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日作出(2006)峄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加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介绍妇女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刑期自2005年7月18日起至2021年7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〇年二月十日本院作出(2010)枣刑执字第23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124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九个月;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本院作出(2014)枣刑执字第181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12月22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李加伟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二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加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7月至2015年11月间,获记功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二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李加伟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审理查明,该犯原判罚金35000元,现已履行罚金10500元。该犯1987年10月10日出生,犯罪时未成年。执行机关还提供了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司法局于2015年11月2日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同意适用社区矫正。本院认为,罪犯李加伟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构出具了同意对该犯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符合假释条件。该犯犯罪时未成年,且已履行罚金10500元,假释时可酌情从宽。综合以上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加伟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8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惠审 判 员  刘广芳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