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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执744755、8048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周利果、李斌劳动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利果,李斌,张月有,刘沐平,张先超,李少军,龚进天,付本武,雷付先,陈顺利,赵家家,卢加军,彭兵,曾照伍,徐世霞,张明,谢房根,东莞市翰崴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972执744755、804813号申请执行人:周利果,男,汉族,1986年8月11日出生,住湖南省隆回县。申请执行人:李斌,男,汉族,1967年6月18日出生,住湖北省松滋市。申请执行人:张月有,男,汉族,1982年2月1日出生,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申请执行人:刘沐平,男,汉族,1985年8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洞口县。申请执行人:张先超,男,汉族,1985年12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武冈市。申请执行人:李少军,男,汉族,1964年2月22日出生,住湖北省仙桃市。申请执行人:龚进天,男,汉族,1990年8月12日出生,住广西桂平市。申请执行人:付本武,男,汉族,1963年12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华容县。申请执行人:雷付先,女,汉族,1980年8月25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县。申请执行人:陈顺利,男,汉族,1993年5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临泉县。申请执行人:赵家家,男,汉族,1991年5月17日出生,住湖北省浠北县。申请执行人:卢加军,男,汉族,1970年4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申请执行人:彭兵,男,汉族,1974年8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平江县。申请执行人:曾照伍,男,汉族,1956年11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汉寿县。申请执行人:徐世霞,女,汉族,1969年10月8日出生,住湖北省松滋市。申请执行人:张明,男,汉族,1988年6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宁远县。申请执行人:谢房根,男,汉族,1962年7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连平县。被执行人:东莞市翰崴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虎门镇怀德村小庙荔圆路27号。法定代表人:孟晖爵。关于申请执行人周利果、李斌、张月有、张先超、李少军、龚进天、付本武、雷付先、陈顺利、赵家家、卢加军、彭兵、徐世霞、张明、谢房根与被执行人东莞市翰崴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系列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东劳人仲院虎门庭案字[2015]17791785号,东劳人仲院虎门庭案字[2015]17861795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人民币288600元(利息暂未计),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另须承担本案执行费2765元,合计应付款项为291365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东莞市翰崴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29136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梁柱威二○一六年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叶顺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