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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0255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汤春锦与魏东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春锦,魏东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02555号原告汤春锦,居民。被告魏东生,居民。原告汤春锦与被告魏东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侯红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汤春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魏东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汤春锦诉称,原告与借款人魏良余系朋友关系,担保人魏东生与借款人系亲戚关系。2013年7月19日,魏良余以做工程缺乏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8万元,约定于2014年7月19日还款。2014年7月17日魏良余的侄儿魏东生自愿为魏良余提供担保,双方约定魏良余的借款延期至2015年2月17日还款。2015年2月17日,魏良余通过其妹妹魏良艳偿还1万元,2015年8月,魏良余通过银行转账还款1万元,余款6万元经过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还。现具状要求被告魏东生偿还借款6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魏东生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与借款人魏良余系朋友关系,担保人魏东生系借款人魏良余的侄儿。2013年7月19日,魏良余以做工程缺乏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8万元,魏良余出具借条给原告收执,约定于2014年7月19日还款。2014年7月17日,被告通过魏良艳(系借款人的妹妹,魏良艳与原告系朋友关系)找到原告要求为魏良余的借款提供担保,且魏良余要求将还款时间延期至2015年2月17日,原告同意后,被告在魏良余出具给原告的借条上签字并注明“魏良余欠款到2015年2月17日还款,如不还一切后果有我承担。担保人魏东生。2014年7月17日”。借款到期后,魏良余通过其妹妹魏良艳于2015年2月17日偿还原告1万元,于2015年8月通过银行转账还款1万元,余款6万元经过原告多次向魏良余、魏东生催要,但至今未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魏良余向原告借款80000元,被告魏东生为其提供连带保证。魏良余于2015年2月17日偿还原告本金1万元,于2015年8月偿还原告本金1万元,余款60000元到期未还,原告在担保期限内要求被告魏东生承担还款责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魏东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汤春锦人民币6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魏东生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兑现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代理审判员  侯红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温彦林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