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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82民初3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邱进宝与武夷山市中心储备粮库、吴飞祥、福建省来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进宝,武夷山市中心储备粮库,吴飞祥,福建省来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82民初35号原告邱进宝,男,住武夷山市。委托代理人杨俊杰,福建弘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夷山市中心储备粮库,住所地武夷山市。负责人徐辉,经理。被告吴飞祥,男,住南平市延平区。被告福建省来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清市。法定代表人陈伟。本院在审理原告邱进宝与被告武夷山市中心储备粮库、吴飞祥、福建省来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邱进宝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进宝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对本案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进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8元,减半收取139元由原告邱进宝负担。审判员  陈妃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萍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