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5民初67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杭州良业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美信佳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良业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美信佳集团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5民初672号原告杭州良业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小河路40号1幢402室。法定代表人陈鑫,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臻、王敏星,浙江世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美信佳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外环东路589号。法定代表人沈斌。案由: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良业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美信佳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良业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戴 珍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沈莉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