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城执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巩某某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巩某某,侯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城执字第00058号申请执行人巩某某,女被执行人侯某,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1)咸渭民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27日申请执行,同日我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已将所有案件40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故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1)咸渭民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张 正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 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