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桐执民字第189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褚跃飞与陆根夫、陆富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褚跃飞,陆根夫,陆富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桐执民字第1896号申请执行人褚跃飞。被执行人陆根夫。被执行人陆富泉。申请执行人褚跃飞与被执行人陆根夫、陆富泉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嘉桐商初字第5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权利人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6225元。本院立案后,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申请人也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提供,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嘉桐执民字第2051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 亮审 判 员 金 叶代理审判员 周申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沈 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