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增法民一初字第29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魏沛强与戴美平、黄敏云、聂爱群、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5民一初294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沛强,聂爱群,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戴美平,黄敏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增法民一初字第294号之二原告:魏沛强,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委托代理人:黄赐繁,广东兆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建群,广东兆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聂爱群,住江西省樟树市。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地址: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负责人:叶建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单兆年,住广州市增城区,是该公司职员。被告:戴美平,住江西省樟树市。被告:黄敏云,住江西省樟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沛强诉被告聂爱群、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戴美平、黄敏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沛强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继续查封被告戴美平所有的赣C×××××号重型厢式货车一辆。本院认为,原告魏沛强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继续查封被告戴美平所有的赣C×××××号重型厢式货车一辆。在查封期间,上述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限内不得转让、抵押和赠与等。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当事人如果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前的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小文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雅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