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08刑初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张×1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1

案由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8刑初132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1,别名张×2,男,自述1959年7月3日出生。因涉嫌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15年9月3日被羁押,同年10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公诉刑诉(2015)28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1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0月,被告人张×1经朋友介绍认识了被害人杨×(男,38岁),后被告人张×1谎称自己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2012年5月间,被告人张×1在本市海淀区今日家园8号楼1509号,谎称可以帮助被害人杨×办理其家属入伍晋升事宜,并收取人民币33000元。被告人张×1于2015年9月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本案侦查阶段,被告人张×1家属赔偿被害人杨×人民币4万元,杨×对张×1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张×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张×1的供述,被害人杨×的陈述,证人高×的证言,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黄金指挥部政治部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政治部保卫部、中共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政治部保卫处证明,欠条,谅解书,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情况说明,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行为,已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1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1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本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1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3日起至2016年9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杨晓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倩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