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3执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单世永与奉化世纪大石史诗博览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3执2号原告单世永与被告奉化世纪大石史诗博览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作出的(2015)甬奉溪民一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单世永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多起案件正在执行。被执行人奉化世纪大石史诗博览馆有限公司停止经营,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奉化世纪大石史诗博览馆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奉化市溪口镇公园北路前文岙的土地已设定抵押,上述土地和地上建筑物本院另案正在处置,处置后统一分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单世永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6年1月21日,被执行人奉化世纪大石史诗博览馆有限公司应当清偿申请执行人单世永劳务费用42553元。本案诉讼费432元、执行费54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283执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宣小虎审判员 蒋伟琦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梅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