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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4刑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刘吉文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吉文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04刑初20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吉文,男,1989年9月18日出生于四川省双流县,户籍地四川省双流县。公诉机关以成锦检公诉刑诉[2015]8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吉文犯抢劫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杜世华、周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吉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21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刘吉文来到成都市锦江区庆云南街69号红星国际7号楼909房间嫖娼,在与被害人孙某发生性行为后,拿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威胁、恐吓被害人孙某,逼其交出现金2000元,并用随身携带的约束带将其双手捆绑住关在厨房内后逃离现场。2015年6月25日,民警在成都市青羊区通顺街将被告人刘吉文挡获,赃款已被其耗用。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吉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相威胁的方式抢劫他人财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吉文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适用《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公诉机关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吉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提出其是因被害人服务不满意而要被害人退还其已支付给被害人的嫖资2000元,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1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刘吉文来到成都市锦江区庆云南街69号红星国际7号楼909房间与被害人孙某发生性行为后,使用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威胁、恐吓被害人孙某,劫取被害人孙某现金2000元,后用随身携带的约束带将被害人孙某双手捆绑关在厨房内后逃离现场。2015年6月25日,民警在成都市青羊区东通顺街将被告人刘吉文挡获,赃款已被其耗用。另查明,被告人刘吉文作案用银色折叠刀、白色约束带由公安机关扣押在案。被告人刘吉文2013年7月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监视居住,2013年8月3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13年9月10日起至2016年9月9日止。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如下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证实2015年6月22日1时许,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民警接被害人孙某报警称在红星国际7号楼909房间被一男子持刀抢走现金12000元。民警经线索分析发现抢劫男子暂住在成都市青羊区东通顺街26号附近。2015年6月25日18时许,民警蹲守时发现一身形相似男子从东通顺街26号往外步行,民警上前盘查,挡获被告人刘吉文。后民警在房间内受查处被告人刘吉文作案时穿戴的衣物、刀具和约束带。2、被告人刘吉文的户籍信息及辨认说明,证实被告人的身份情况。3、本院(2013)锦江刑初字第644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刘吉文之前的犯罪情况。4、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的侦查情况。5、金莱蒂珠宝销售单,证实金莱蒂珠宝店2015年6月23日销售一枚钻石戒指,单价5274元的情况。6、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刘吉文作案用银色折叠刀、白色约束带等物品的情况。7、银行交易记录,证实被告人刘吉文等人的银行卡交易情况。(二)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6月21日23时30分许,孙某一个人在成都市锦江区庆云南街红星国际7号楼909房间里休息,一个男子敲门进来,孙某和男子发生了两次性关系。后来男子用刀比着孙某,说抢劫,让孙某把钱给对方。孙某见男子拿着刀怕男子伤害自己,孙某就把自己包里的12000元左右的钱全部给了对方,跟着男子把孙某的包也抢过去,看见包里没钱了,孙某就把包拿回来。后来男子还把孙某的手机拿过去,把手机的电池取了,把手机放在被子里面。然后男子用带子把孙某的手捆着把孙某关到厨房里。(三)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刘吉文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其在侦查阶段供述称2015年6月21日22点左右,刘吉文通过QQ联系到红星国际那边有女孩服务不错。当日23点过刘吉文从成都市青羊区东通顺街26号3栋1单元3楼9号家中步行至庆云南街红星国际,对方叫刘吉文到7号楼909号房间。进房间后刘吉文和女子谈好做2次,2000元。然后刘吉文和女孩先后做了2次爱,做完后刘吉文说女孩没服务好,很多项目没做,女孩说喊老板来处理,刘吉文没同意,双方僵持在那里。僵持了会儿,刘吉文说房间里只有两个人,要是刘吉文做了什么对女孩可能不好,女孩说刘吉文要对女孩做什么的女孩就到过道上叫强奸。刘吉文一听就很生气,压着女孩的肩膀把女孩压在墙上,这时刘吉文放在右边裤包里的一把银色弹簧刀从裤包里滑了出来,滑出来的时候刀刃也弹了出来,刘吉文就左手压着女孩,右手去捡刀。捡起来后刘吉文把刀对着女孩说房间里刘吉文和女孩两个,要把刘吉文惹毛了做出什么事情对女孩不好,女孩当时吓着了,叫刘吉文不要伤害她,把钱拿走,刘吉文就把放在女孩手提包的钱拿了出来放在自己挎包里准备离开。走之前刘吉文怕女孩给附近看场子的人打电话,就从刘吉文挎包里拿出一根约束带把女孩的手捆着让女孩到厨房蹲着,然后刘吉文把女孩手机关机了就离开了。刘吉文在女孩那里拿了2000元。被告人刘吉文辨认被害人孙某是被刘吉文威胁并被拿走现金的女子。(四)相关笔录:搜查笔录,证实民警对居住于成都市青羊区东通顺街26号3栋1单元3-9号房屋内的刘吉文人身、物品、住所和其他相关地点进行搜查的情况。(五)视听资料:被告人指认作案地点的照片,证实被告人确认作案地点的情况。被告人刘吉文对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没有提出异议,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据主要内容能互相印证,本院综合证据印证情况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吉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相威胁,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刘吉文犯抢劫罪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吉文提出其是让被害人退还嫖资的意见,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中被告人供述为抢走之前已支付的嫖资2000元,被害人陈述为抢走被害人现金12000元,证实被告人从被害人处抢走了现金,只是对于金额均未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同时被告人辩解是嫖资事实没有提供证据证实,本院对犯罪金额以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认定为2000元,但被告人提出是已支付的嫖资意见,没有证据证实同时也不影响被告人刘吉文罪名的成立,本院对其此辩解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及财产权利,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条文全文附后)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吉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撤销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的缓刑执行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十五日,即自2015年6月26日起至2020年6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刘吉文退赔被害人孙某损失2000元;扣押在案的作案用银色折叠刀、白色约束带予以没收,作案工具未随案移送,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春雨人民陪审员  陈 德人民陪审员  徐立琼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曾 彬附:本判决所适用法律条文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