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6民终9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鲁某甲与罗某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昭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鲁某甲,罗某甲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6民终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鲁某甲,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某甲,女,汉族。上诉人鲁某甲因与被上诉人罗某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大关县人民法院(2015)大民初字第499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民事裁定错误,要求予以撤销并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理后认为,上诉人鲁某甲要求对位于大关县高桥镇高桥村小溪街28号和高桥镇下街104号的两处房屋的产权进行分割的诉求,因双方离婚时均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大关县法院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作出了已经生效的大关县人民法院(2014)大民初字第471号民事判决,该两处房屋由被告罗某甲使用,且鲁某甲在本次诉讼中也未提供已取得该两处房屋所有权属的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鲁某甲在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所依据的事实未发生变化之前,不具备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条件,鲁某甲的本次起诉属重复起诉。原审裁定驳回鲁某甲的起诉正确,依法应予维持。鲁某甲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恩鹏审 判 员 王国全代理审判员 浦红英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炻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