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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一初字第0367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李世珍与广德县桃州镇凤井社区第九居民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世珍,广德县桃州镇凤井社区第九居民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03670号原告:李世珍,女,住安徽省广德县。委托代理人:张勇,安徽皖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德县桃州镇凤井社区第九居民组,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负责人:佘国林,任组长。委托代理人:黄大为,安徽大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世珍诉被告广德县桃州镇凤井社区第九居民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世珍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30元,减半收取2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夏东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