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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5执保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彭萍与熊晓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彭萍,熊晓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5执保14号原告彭萍,女,198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被告熊晓娟,女,198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彭萍与被告熊晓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萍于2016年1月21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150000.00元的财产实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彭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告熊晓娟价值150000.00元范围内的财产予以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万劲松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 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