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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303民初4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湖北圣地车都典当行有限公司与张慧典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圣地车都典当行有限公司,张慧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303民初42号原告湖北圣地车都典当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车都典当公司),住所地:随州市迎宾大道48号。法定代表人袁昌才,董事长。被告张慧。原告车都典当公司与被告张慧典当纠纷一案中,原告车都典当公司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车都典当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圣地车都典当行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慧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湖北圣地车都典当行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裴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石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