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303民初4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湖北圣地车都典当行有限公司与张慧典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圣地车都典当行有限公司,张慧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303民初42号原告湖北圣地车都典当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车都典当公司),住所地:随州市迎宾大道48号。法定代表人袁昌才,董事长。被告张慧。原告车都典当公司与被告张慧典当纠纷一案中,原告车都典当公司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车都典当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圣地车都典当行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慧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湖北圣地车都典当行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裴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石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