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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执字第0038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开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罗进学、袁昆业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罗进学,袁昆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0380号申请人开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开远市景山路***号。法定代表人杨桦,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孙红黎,男,1977年9月生,彝族,住开远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余永华,男,1968年8月生,汉族,住开远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罗进学,男,1974年3月生,汉族,住开远市。被执行人袁昆业,女,1973年12月生,汉族,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开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罗进学、袁昆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80052.18元,经采取银行查询等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罗进学、袁昆业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袁昆业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开法执字第0038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正华审判员  王江辉审判员  曲建良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翠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