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终字第47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马某与马东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东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终字第4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东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上诉人马东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积石山县人民法院(2015)积民初字第3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虽登记结婚且生有孩子,但本院于2013年调解和好后,原、被告再次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分居生活至今双方未能和好,分居已达两年,致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据此,本院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及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处:一、准予原告马某与被告马东某离婚。二、长女马某甲由被告马东某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次女马某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三、夫妻共同财产(居集镇东家河新农村宅院),归被告马东某所有,被告付给原告马某20000元的财产折价款(待判决生效后一次性付清);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宣判后,马东某不服以要求抚养两个孩子、不应给付被上诉人共同财产折价款为由提起上诉,被上诉人马某服判未作答辩。经本院审理查明,上诉人马东某与被上诉人马某于2003年4月举办了婚礼,后补办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了两个孩子,长女马某甲现年10岁,次女马某乙现年10岁,两个孩子现随上诉人一起生活。2013年1月10日,被上诉人诉至积石山县人民法院,要求与上诉人离婚并抚养孩子,经一审法院调解二人和好。2013年6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生活琐事再次发生矛盾后双方分居至今,期间,上诉人去叫被上诉人回家未果。2015年5月18日,被上诉人再次诉至一审法院,要求与上诉人离婚、抚养次女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另查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共同生活期间以70000元的价格购买积石山县居集镇东家河新农村住宅一院。本院认为,上诉人马东某与被上诉人马某虽登记结婚且生有孩子,但一审法院于2013年调解和好后,理应珍惜幸福的家庭生活,但双方再次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后分居已达两年,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一审法院判决离婚并无不当。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作为孩子的父母均有抚养孩子的权利,故一审法院判决孩子一人抚养一个,合情、合理、合法。被上诉人在共同生活期间为家庭生活及抚养孩子做了一定的贡献,一审法院判处由上诉人给付被上诉人共同财产折价款20000元,并无不当。上诉人要求抚养两个孩子拒付共同财产折价款的上诉理由缺乏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故积石山县人民法院判决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费100元,由上诉人马东某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 春审 判 员 李建伟代理审判员 王积学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胡忠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