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290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李立群与周淑萍、曹金花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立群,周淑萍,曹金花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昌民初字第2909号原告李立群,农民。被告周淑萍,市民。被告曹金花,市民。原告李立群与被告周淑萍、曹金花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瑞利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立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淑萍、曹金花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立群诉称,2015年4月21日,原告与二被告达成嫁接58万株金叶榆树苗的合同,约定二被告在河北省昌黎县犁湾河一村土地上为原告嫁接上述金叶榆树苗。二被告当时保证接活率在80%以上。按照约定,原告向二被告预付了7万余元的费用。二被告嫁接上述树苗后,原告于2015年5月24日发现,大批嫁接后的树苗死亡,成活率低。经原、被告清点,成活率仅有35%,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90万元。为妥善解决原告的损失,二被告当场给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认上述事实,并承诺在2015年5月27日前予以赔偿。并约定如不能按期赔偿。原告可在昌黎县人民法院起诉。现被告赔偿期限已超过2个多月,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赔偿,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判,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经济损失90万元。法定期间,被告周淑萍、曹金花未提交答辩状。原告李立群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被告周淑萍、曹金花的身份证复印件。2、2015年5月24日,被告周淑萍、曹金花为原告李立群出具的承诺书1份。载明:承诺人周淑萍,女,汉族,身份证号××。曹金花,女,汉族,身份证号××。二承诺人为树苗嫁接方。于2015年4月21日给昌黎县城郊区犁湾河一村李立群嫁接金叶榆树苗。共58万株。当时约定接活率80%以上。但实际成活率仅有35%左右。而承诺人给李立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90万元人民币。现承诺在2015年5月27日前予以赔偿。如不能按期赔偿。原告可在昌黎县人民法院起诉。承诺人周淑萍,住址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前二道乡苏相村8组,电话155××××2801。承诺人曹金花住址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前二道乡苏相村7组,电话155××××3278。2015年5月24日。经审核,本院对以下证据作如下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1、2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且能相互印证,能够证明二被告的身份信息以及承揽过程中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并承诺予以赔偿的事实。二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故本院予以采纳。综合以上诉讼证据的认证情况和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对本案的事实认定如下:2015年4月21日,原告李立群与被告周淑萍、曹金花达成口头协议,约定:二被告承揽在昌黎县城郊区犁湾河一村为原告嫁58万株金叶榆树苗的任务,嫁接成活率在80%以上。协议达成后,原告向二被告预付了7万余元相关费用,二被告完成上述树苗嫁接任务。2015年5月24日原告发现大批嫁接后的树苗死亡,成活率低,经原、被告共同清点,成活率为35%,因此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约90万元。就二被告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二被告为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在2015年5月27日前予以赔偿。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经济损失90万元。本院认为,被告周淑萍、曹金花承揽为原告李立群嫁接金叶榆树苗的任务,双方成立承揽合同关系,该承揽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为有效合同,双方应按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被告周淑萍、曹金花在完成承揽任务中,未达到约定的嫁接成活率,给原告李立群造成经济损失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其应当承担按各自承诺赔偿给原告李立群造成的经济损失。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淑萍、曹金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立群经济损失900000元,二被告对上述债务互负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由被告周淑萍、曹金花均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瑞利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