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曲法执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徐财贵与陈坤松、陈吉明、陈彦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终本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财贵,陈坤松,陈吉明,陈彦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韶曲法执字第455号申请执行人:徐财贵,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曲江区。被执行人:陈坤松,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曲江区。被执行人:陈吉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江区。被执行人:陈彦廷,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曲江区。申请执行人徐财贵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坤松、陈吉明、陈彦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作出的(2015)韶中法民一终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规定被执行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赔偿款xxxxx元给申请执行人,并承担受理费xx元;被执行人逾期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对此案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七天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未能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所、国土局、车管所等相关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本院执行的��他财产情况,同时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韶曲法执字第455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胜芳审判员 周超盛审判员 黄丽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晓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