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小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程玉祯与王稳成、刘长喜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程玉祯,王稳成,刘长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小字第455号原告程玉祯,男,汉族。被告王稳成,男,汉族。被告刘长喜,男,汉族。本院受理原告程玉祯诉被告王稳成、刘长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苗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小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