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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民小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程玉祯与王稳成、刘长喜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程玉祯,王稳成,刘长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小字第455号原告程玉祯,男,汉族。被告王稳成,男,汉族。被告刘长喜,男,汉族。本院受理原告程玉祯诉被告王稳成、刘长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苗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小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