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3刑初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某某持有伪造的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持有伪造的发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03刑初71号公诉机关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女,1961年11月24日出生于河南省台前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于2014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8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以泉丰检公诉刑诉(2015)6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咚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初以来,被告人李某某在泉州市宝中旅行社从事旅游及代购机票工作。2012年初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区温陵北路654号2幢303室其居住处,通过QQ聊天联系在互联网销售空白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浙江人杨某某(另案处理),后分别于2012年初的一天、2013年9月23日,两次向杨某某购买空白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共计800份,并将购票款人民币678元汇至杨某某指定的银行账户。尔后,被告人李某某在购买的空白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打印相关票务信息,提供给向其购买机票的客户。2014年12月3日,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根据公安部移送的犯罪线索,在本区温陵北路654号2幢303室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归案,并查获了空白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775份、打印机等物品。经中国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鉴定,上述查获的775份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均系伪造的。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杨某某的证言、涉案银行账号交易明细、网上QQ聊天记录截图、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鉴定意见通知书、中国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工作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非法持有,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对李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某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的十日内缴纳。)二、没收扣押在案的华硕笔记本电脑一台、得实DS-17007X电子票打印机一台,上缴国库;没收并销毁扣押在案的空白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775份。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许 奕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范永祥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一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