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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84执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黄少强与杨飞权属、侵权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少强,杨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84执199号申请执行人:黄少强,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龙口。身份证号码:×××121X。被执行人:杨飞,住所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身份证号码:×××1619。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少强与被执行人杨飞权属、侵权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12月2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赔偿款56627.69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并向本院缴交执行费500元,但被执行人无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本院遂向金融机构、工商、国土、房管、车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784执199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洽胜代理审判员  李日明代理审判员  吕永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伟滨 来自: